央广网海口6月29日动静(记者 朱永 通信员 方茜 高琼芳)被告人郑某平居心正在出产、发卖的米粉中掺入硼砂、明矾以及苯甲酸钠(防腐剂)等有毒、无害的非食物原料,其行为已形成出产、发卖有毒、无害食物罪。近日,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3000元。为了让出产的米粉起到增筋、收水以及延放时间的感化,郑某平允在出产米粉的过程中,添加硼砂、明矾以及苯甲酸钠等非食用物质和食物添加剂,并发卖给儋州市木棠镇上的多家饭馆。2016年1月12日、23日,儋州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两次对郑某平出产米粉的场地进行查抄,对其出产的米粉进行抽样送检。郑某平2016年1月12日出产的米粉中含有硼砂13mg/kg、铝60mg/kg、苯甲酸钠0。37mg/kg;1月23日出产的米粉中含有苯甲酸钠0。7mg/kg,两次出产米粉的分量别离为600斤和700斤,均已发卖。2016年1月23日,现场硼砂、明矾、苯甲酸钠等非食用物质和食物添加剂。儋州市审理认为,被告人郑某平的行为已形成出产、发卖有毒、无害食物罪,按照本案的现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风险程度,遂做出上述判决。